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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军棋”案暴露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之虚

发布: 2007-5-12 10:31 | 作者: 杜杀 | 来源: 新华网吉林频道 | 查看: 13次

· 策划:李凤双 文/图:王猛  制作:崔青库  ·

    吉林市的张先生,因对“四国军棋”游戏排名第一被清零极为不满,状告北京联众公司。这场全国首例因网络游戏纠纷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案虽然以原告胜诉而告终,但该案却折射出信息产业发展速度过快与法律出台相对滞后,从而出现法律真空的矛盾。
    
    “司令”上台和下台的始末

    原告张先生今年30岁,6年前他开始迷上了联众服务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为了实现积分排在首位的梦想,他当时几乎每天都 要进入该游戏。2000年,他发现大庆服务器中的“决战服务器”内高手云集,但是需要会员卡。为了能跟高手过招,他不惜重金买来会员卡,进入该服务器玩。 很多玩家感到这个名叫“豪门·玉儿”的高手对他们形成威胁。后来这个“豪门·玉儿”竟然以9537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 一。用张先生的话说,在“四国军棋”的游戏中,他就是全国第一。

一网民在浏览网上信息

                                               一网民在浏览网上信息


    资料显示,他是在“联众”玩四国军棋游戏中花费11256小时,积分达到9537分才在2002年末登上司令宝座的。然而“联众”客服中心以“豪门·玉儿”利用系统漏洞作弊、非法取得积分为由,对其进行了清零处理。张先生遂将“联众”告上法庭。

     据张先生讲,2004年1月20日,他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现了一则公告:同一ID不能在同一时间从同一计算机登录不同服务器,但由于不同服务器上的用 户列表如果同步,会影响用户的游戏速度,因此联众公司服务器系统存在同一ID,在同一时间可以从不同计算机登录不同服务器的漏洞。公告还有这样一段:

一学生正在上网

                                                 一学生正在上网   

     近日接到大量用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 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炒分记录最多的一天竟达171分,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案例(修订版四)中(三):用户如果发现游戏程序 存在漏洞,有义务向游戏管理员及时通报,恶意利用作弊软件或程序漏洞获得不正当利益者,一旦被联众用户服务中心查出,积分将被清零。

     吉林首例游戏侵权案一审结束联众败诉

     此案于2004年6月29日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进行到举证阶段,因原告方的证人在法庭旁听而受到被告的质疑而休庭。7月15日,法庭继续开 庭。因为庭审的内容新奇,吸引了众多媒体记者和好奇群众的关注。9月1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判决中国联众公司因名誉侵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6万元人民币。联众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2004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2月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一、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三 日内,在联众世界网络上发表“致歉通告”,公开就“豪门·玉儿”积分被清零一事向张先生致歉,并明确表述"“豪门·玉儿”即张先生,“致歉通告”必须经该 院审查;二、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为张先生在联众“四国军旗”游戏中的ID“豪门·玉儿”恢复积分9537分。2005年3 月初,张先生的积分已被恢复,并将获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他表示,虽然经历了一次令人十分不愉快的事情,但他对“四国军旗”的热爱并不会因此而减 少。联众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将遵守法律判决,没有过多解释。

     法庭确立了四个争议焦点:一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ID号“豪门·玉儿”与张先生的关系,张先生有无诉讼主体资 格;二是同一时间同一ID在不同服务器玩同一游戏,是游戏习惯还是故意利用程序漏洞作弊;三是清除“豪门·玉儿”的分数,张先生的名誉权是否受损;四是张 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就虚拟的ID号主人与原告是否为同一人的问题上,合议庭认为通过原告本人陈述和证据证人认定,“豪 门·玉儿”ID号的主人就是张先生。至于虚拟人物有无名誉权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证据表明虚拟人物与现实人物相一致,虚拟人物受到损害直接涉及到自 然人,比如小说中贬低虚拟人物也会有人跟自己联系在一起起诉作者。

    联众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谈及了本案的五点意义:一是玩家要摆正 虚拟世界中人物与现实生活中人物的关系;二是注册玩家信息要更加规范,要有法律上的约束;玩家更要保管好自己的ID号和密码,不能轻易示人;三是倡导一种 健康、文明、向上的网络游戏;四是本案也提示我们加强网络管理,加强与客户间的沟通,以便网络内容提供商为玩家提供优质的服务;五是网络发展超前,而相关 的法律法规滞后,也给我们管理上带来许多不便,所以建立相应法规非常重要。

众玩家在“四国军旗”中酣战

众玩家在“四国军棋”中酣战

   网络游戏产业,法律空白亟待填补  

    吉林市佳誉律师事务所阚素华律师针对此案评论说:“信息产业发展相当快,而相关法律相对滞后,这就可能出现法律的真空。网络游戏已经形成一种产业,而相 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这就很容易形成谁经营谁就说了算的一言堂,也容易造成由于考虑不周,游戏规则或其他自己规定的条例出现漏洞的情况。为了打破这种单 边主义,就要建立相应的法规,这样才能保证天平不至于倾斜。”  
  
    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郭占辉律师认为,此案不仅在吉林省属于首例,在全国也是网络游戏名誉侵权首案。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有参照价值。他表示,网络虽是虚拟的,但伴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虚拟空间仍会出现有关消费者维权的各类问题。 

    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曹福荣表示,本案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普遍认识到,有关司法部门应该尽早完善电子信息产业及其虚拟空间法规体系,让网络游戏之类产业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有序进行。

    正在北京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张学东代表说:“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游戏玩家的增多,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张学东说,“网络虚拟财产迫切需要立法进行保护。”

    张学东介绍,目前将网络游戏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进行货币交易已成为“热门生意”,国内有超过千家虚拟物品网站从事中介,这一 新兴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超过10亿元。但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真实性认定还没有得到认可,处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

    他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上网练习)、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

   “从法律上讲,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4个特征。”张学东说,“这4个特征,虚拟财产都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应与真实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据张学东介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

     在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执法机关也开始进行了一些尝试。2004年,国内19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 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决心。”张学东说,“这等于是给 步履蹒跚的互联网安全发展进程打一支强心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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